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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知情权纠纷案
案情简介
当事人
- 原告(委托人):李某,持有公司30%股权
- 被告:某科技有限公司
基本案情
李某于2020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科技公司,持股30%,另外两名股东各持股35%。公司成立后,李某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。
2023年,李某发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从未分红,怀疑大股东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。遂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,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:
- 第一次:称"财务资料正在整理"
- 第二次:要求李某说明查阅目的,李某说明后仍被拒绝
- 第三次:公司明确表示"李某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,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"
李某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。
争议焦点
焦点一: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需要说明"正当目的"?
被告主张: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有正当目的,李某未充分说明目的。
我方观点:股东行使知情权是法定权利,无需证明"正当目的",公司主张"不正当目的"的,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。
焦点二:公司如何证明股东有"不正当目的"?
被告举证:李某名下另有一家公司,经营范围包含与本公司相似的业务。
我方反驳:李某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,仅凭推测不能认定有不正当目的。
代理工作
法律依据
《公司法》第33条第2款规定: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,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,可以拒绝提供查阅。
证据准备
原告方证据:
- 公司章程、股东出资证明
- 多次要求查阅的书面申请
- 公司的拒绝答复
- 李某另一公司的实际经营证明(未开展业务)
判决结果
- ✅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查阅会计账簿(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及相关会计凭证)
- ✅ 原告可在被告公司住所地查阅,时间为两个工作日
- ✅ 原告可委托注册会计师、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查阅
- ✅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
案例启示
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,不容侵犯
- 中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知情权
- 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
-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
行使知情权的正确步骤
- 第一步: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查阅目的
- 第二步:等待公司15日内答复
- 第三步:公司拒绝的,可起诉
查阅后的注意事项
- 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协助
- 履行保密义务
-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,可依法维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