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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
案情简介
当事人
- 原告(委托人):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
- 被告: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基本案情
2023年3月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设备买卖合同》,约定:
- B公司向A公司采购生产设备一套,总价款1000万元
- 签订合同后5日内B公司支付预付款300万元
- 设备生产完成后支付300万元
-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400万元
- 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90日内
- 任何一方违约,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%的违约金
合同签订后,B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300万元。A公司投入人力物力,按期完成设备制造。但在约定交货时间前,B公司突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设备,并要求解除合同、退还预付款。
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未果,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。
争议焦点
焦点一:合同是否应当解除?
被告主张: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,设备已无使用必要,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应当解除合同。
我方观点:被告所谓"经营变化"属于自身商业判断失误,属于商业风险,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,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。
焦点二:违约金是否过高?
被告主张:约定的20%违约金过高,请求法院调整。
我方观点:违约金约定合理,原告为履行合同已投入大量成本,设备为定制产品难以转卖,原告实际损失已超过约定违约金。
代理工作
1. 证据收集
- 合同及相关附件
- 预付款支付凭证
- 设备制造成本清单
- 催告函及回复
- 往来邮件、微信记录
2. 财产保全
鉴于被告可能转移财产,我们立即申请财产保全:
- 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
- 成功冻结被告银行账户1200万元
- 为后续执行打下基础
3. 诉讼策略
- 主张解除合同(而非继续履行)
- 请求返还预付款300万元
- 请求支付违约金200万元
- 请求赔偿其他损失
判决结果
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
- ✅ 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《设备买卖合同》
- ✅ 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00万元
- ✅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
- ✅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
执行情况:判决生效后,因前期已做财产保全,执行阶段顺利从被告账户划拨款项,委托人权益得到全面实现。
案例启示
- 预防胜于救济 - 合同起草时就应充分考虑违约风险
- 及时保全财产 - 发现对方违约立即申请保全
- 充分证明损失 - 准备充分证据对抗违约金调整抗辩
- 选对诉讼策略 -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
法律依据
- 《民法典》第563条(法定解除)
- 《民法典》第577条(违约责任)
- 《民法典》第585条(违约金)